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是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是在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所侵权人因为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或者是被侵权人因为被侵权受损失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景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样能够证明这个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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