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可玛汀(Uncle Martian)山寨安德玛(Under Armour)知识产权案进行终审判决。
安可玛汀所属的廷飞龙公司再次败诉,该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
近年来,无论乔丹、New Balance还是安德玛,均通过法律手段赢得了商标侵权案,维护了自己的品牌形象。
由于部分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不强以及受到购买能力的限制,类似的山寨品牌或许还能拥有一定的市场空间。
但是在品牌和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的背景下,抱着急功近利的态度,借山寨之风获利的企业终将被淘汰。
时隔三年之后,安德玛再次赢得了商标侵权的胜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廷飞龙公司侵害安德玛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出最终判决,认定廷飞龙公司侵犯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廷飞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
资料显示,2016年,安德玛曾因安可玛汀品牌发布会公开使用导致公众混淆的商标、企业名称、图形等,于当年6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近1亿元的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安德玛胜诉,安德玛获赔200万。
廷飞龙公司之后提起上诉,但请求也并没有成立。
事实上,这并不是安德玛与廷飞龙公司的唯一一次过招。
2016年,双方还因为“安可玛汀”商标起纠纷。
2016年5月5日,廷飞龙公司提出了第19863720号“安可玛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争议商标经异议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
2018年11月1日,安德玛对第19863720号“安可玛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领域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2675844A号、第15950729号“安德玛”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第6260645号“安德玛 体饰”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极为密切的关联。
争议商标“安可玛汀”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安德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020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第19863720号商标“安可玛汀”的宣告无效公告。
面对安德玛的强势出击,安可玛汀似乎节节败退。
虽然安德玛赢得了此次商标纠纷,并让模仿者受到了惩罚,但市场份额被蚕食、消费者被误导已不可避免。
随着新兴消费群体兴起和消费迭代升级,品牌靠打擦边球开拓市场显然已不合时宜。
今年4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依法遏制商标注册恶意申请,积极划清商业标志的界限;对恶意取得的知识产权依法不予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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