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4日在北京市法院审判信息网站上公布的判决显示,公司的上诉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它提供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促进他人的销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家和卖家提供在线市场,并在计算机文件中执行数据。
在搜索(他人)服务(以下简称审查服务)中提交的“滴滴巴士”商标注册申请未按预期获得批准。
记者了解到,公司注册于2013年5月,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的研发、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等业务。
2016年6月,滴滴出行”下的实时公交查询产品“滴滴巴士”宣布品牌升级,更名为“滴滴公交”。
提供路线查询、定制公交等信息查询功能,根据用户需求匹配合适的公交服务商信息。
早在2015年3月将“滴滴公交”更名为“滴滴巴士”之前,公司就提交了1654613“滴滴公交”商标(以下简称“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被指定用于审查服务和广告,在线宣传在计算机网络和第35类的其他服务上注册。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5983号“滴滴滴打印”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原商标局于2017年4月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公司拒绝接受原商标局的决定,于2017年5月向原商务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7年12月,原商务评审委员会做出评审决定,评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或与两种服务类似的服务,以验证和使用引用商标。
争议商标“滴滴”的显著标识部分与被引用商标“滴滴”的显著标识部分相同,被引用商标“滴滴”的显著标识部分与被引用商标“滴滴”的显著标识部分相同。
以及商标“滴滴”的显著标识部分。
“滴滴”这个词是相似的。
在上述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中同时使用,容易使公众混淆和误解服务的来源,从而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可以与两个引用商标区分开来。
因此,原商务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中的注册申请。
公司拒绝接受原商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张对商标近似性的检验主要是通过整体比较,部分是通过补充比较。
两个被引用商标在商标构成、总体效果和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异。
它形成了一个类似的商标,通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竞争商标在中国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并建立了一对一的通信网络。
记者了解到,第一个被引用商标于2015年3月17日由北京雪尔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第二个被引用商标于2014年12月26日由深圳市第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第二个被引用商标由深圳市申中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恩学尔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22日。
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经一审法院审理,被引用商标一和被引用商标二在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两个被引用商标均为普通印刷字体构成的书面商标,正文部分含有“滴”字。
争议商标与两个被引用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调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装中使用。
在业务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从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同时,法院认为嘀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能够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进行区分。
此外,截至该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障碍。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嘀嘀公司的诉讼请求。
嘀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显示,嘀嘀公司主张其已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了“滴滴情”与“滴滴之家 点滴心意在你身边”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和两个被引用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号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含义没有明显区别。
当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服务时,公众可以很容易地认为,在孤立观察和普遍关注的情况下,相关的服务源自同一主题。
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因此争议商标和两个引用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
对于公司的其他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有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毫无疑问,连续注册的商标之间存在延续关系,第一个注册商标的声誉不一定延伸到后来申请的商标;本案为商标申请。
拒绝复审的,两个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未作为诉讼标的参加有关诉讼,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确定争议商标是否被认定为区分商标。
与两个被引用商标在先前使用或先前商标受欢迎程度上存在差异;截至本案第二审,两个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未参与相关诉讼。
审判终结时,两个被引用的商标仍然是有效的第一注册商标,这构成了承认商标提起诉讼的法律障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核准不一定与本案有关,也不能作为第一注册商标。
为案件的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嘀嘀公司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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