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业中我们经常性会听到或者看到‘商标性使用’,那么‘商标性使用’到底是什么意思、又是如何被判定的,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无所知。
下面企服快车和大家分享‘商标性使用’的定义和判定。
‘商标性使用’的定义:
我们所说的商标其实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概念的理性延伸,应紧密围绕商标的本质内涵展开。
同时,商标法学者以及国外的立法、司法判例中关于商标性使用的研究或规定,可以对正确理解商标性使用起到帮助作用。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正因为其具有区分识别功能,所以消费者才能根据商标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
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学者多从商标的该功能之视角理解商标性使用的内涵。
例如,有学者认为,‘商标之使用乃在于表彰商品之来源与出处,并向消费者保证商品品质具有满意之水准,使其认明标志,即可安心采购其所趁心满意之物品,诚为表征厂商信誉及消费者信赖关系之媒介’。
做个总结也是说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业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并对相关公众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可见,商标性使用应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将商业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
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缺少上述三个要件,很难说行为人对商业标识之图案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令人欣喜的是,在借鉴国外立法和中外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总结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第48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从而对商标性使用的含义在法律中做出规定。
‘商标性使用’的判定:
‘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之后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
有些商家混淆地将一些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图形、文字进行宣传,以为这种行为没有对与其图形、文字等相似的知名商标构成侵权。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那要看这些图形、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那么‘商标性使用’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
现行商标法对何为商标性使用没有界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仅以举例子的方式指出,即该条例第三条规定: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哪些具体行为可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行为,并没有对商标性使用进行概括性的定义。
如果一个标识的使用对另一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
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
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属于‘商标性使用’,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从商标侵权的行为中可以总结出‘商标性使用’概括性的定义。
即商标性使用应当是:行为人将特定文字或图形作为标识使用,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
客观上,这种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标识用作商标的愿望。
所以了解‘商标性使用’的定义和判定,在我们购买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以及使用商标过程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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