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冲,是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的男主角。从人物名称到书名,用作品牌天然吸引眼球,也就有很多人用来注册商标。
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李时珍公司)将“令狐冲”三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注册使用在非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并声称为“令狐臭等异味一冲而去”之意,引发获得金庸授权开展维权行动的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下称明河社公司)的不满,二者由此展开了激烈的纷争。
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历时近4年的纠葛告一段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816221号“令狐冲LINGHUCHO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案由:
该案中,第1816221号诉争商标由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李时珍公司)于2001年6月申请,200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类似群:
0501;0503;
0506):卫生消毒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消毒纸巾。
无效宣告申请人为明河出版社,其经金庸先生授权获得《金庸作品集》(包括《笑傲江湖》在内的十二部作品)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并有权。
在答辩中,李时珍公司称,“令狐冲”商标的含义是“令狐臭等异味一冲而去”。
明河出版社的申请理由主要为:“令狐冲”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同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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