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了解下: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龙环有限公司,系由数个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内联企业,后名称变更为“蛇口龙环饮料有限公司”。
1993年3月2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怡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1996年,该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由原告重新领取营业执照。
之后进行过数次股权变更,目前名称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1992年6月开始,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陆续申请多个“怡寶”“怡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第18类、32类、40类等。
1992年6月开始,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陆续申请多个“C'estbon”或含有该文字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第29类、32类、40类等。
其中,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第1789131号“”商标和第1794139号“”商标分别于2002年6月14日和6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2年6月13日和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茶饮料(水)、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
更值得一提的是自1989年11月开始到现在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前身就一直在获得各种奖励、以及荣耀;
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零售等。
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的方式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主管部门进行了域名备案。
并于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10月24日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3个“YIBAO怡宝及图”商标,其中2个被核准注册;于2017年7月24日和2018年5月31日在第13类、16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14个“C'estbon怡宝”(上下排列)商标。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核准注册的2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其余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已分别予以无效宣告或决定不予注册,并均在裁决书中认定: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怡宝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2019年3月开始,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又在第3类、第5类等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怡宝”“C'estbon”或含有该标识的商标,其中申请的商品还包括第20类骨灰盒、棺材及第24类寿衣,均被驳回。
此外,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还曾申请注册“娇兰美妆GUERLAINBEAUTY”“娇兰美妆GUERLAINSPA”等商标。
2018年2月11日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向洁士宝公司及其股东发送律师函,但未有明确回复,同年八月开始对洁士宝公司网站、公众号、经营场所进行取证;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庭前会议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定洁士宝公司赔偿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37,24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1,91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每一个品牌的成长都离不开经营者的辛苦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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