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就是指国家专利局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强制专利权人许可申请人在该申请范围内合理使用自己专利的制度。
例如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申请人在申请强制许可时,应当提出自己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据,并且自己的情况必须符合上述全部条件,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强制许可。
国家专利局审查同意以后,获得专利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并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
此外,我国《专利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典型案例
陆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了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
2007年2月7日,陆某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国家专利局于2008年4月6日予以公告,并于2009年2月16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某工程安装公司在陆某的实用新型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并于2009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的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专利局公告后,于2010年4月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是在陆某专利的基础上发明创造的,因而实施过程中也就必然会涉及陆某的专利权问题。
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某工程公司与陆某协商要求实施其专利,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陆某没有同意,并且他还认为某工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专利局提出撤销某工程陆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了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
2007年2月7日,陆某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国家专利局于2008年4月6日予以公告,并于2009年2月16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某工程安装公司在陆某的实用新型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并于2009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的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专利局公告后,于2010年4月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是在陆某专利的基础上发明创造的,因而实施过程中也就必然会涉及陆某的专利权问题。
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某工程公司与陆某协商要求实施其专利,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陆某没有同意,并且他还认为某工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专利局提出撤销某工程公司专利权的请求。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某工程公司随即也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对陆某的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第37章 专利权的取得 转让 许可及无效。
专家评析
对于上述的案例,很多人都不明白,陆某的专利已经被国家授予专利权,获得了法律保护,为什么某工程公司还要求强制使用呢?该工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事实上,实施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强制许可;
二是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单位,个人不能作为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
三是申请的主体必须具备实施该专利的条件;
四是申请主体在申请强制许可前,已经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但未能在合理长的期限内得到许可。
案例中,某工程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就是在陆某专利的基础上发明的,其性能却更加优越,更具有经济价值,但其实施又有赖于陆某专利的实施,而双方之间又无法达成专利实施的许可协议,因此,专利局根据某工程公司的申请,查明属实后,可以给予其强制许可。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8条的规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58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4条第1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强制许可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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