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鑫曼联”商标,英国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与周某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商标权属纷争。近日,这起商标争议,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某申请注册包括“鑫曼联”“曼联”“皇马”“奥巴马”等在内的10余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鑫曼联”商标争议纷争
“鑫曼联”商标由周某于200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会计、寻找赞助等第35类服务上。
这枚“鑫曼联”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知名的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而且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在国内球迷中的简称就是“曼联”。
在初审公告期将满之际,曼彻斯特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周某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且其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曼联”“MANCHESTER UNITED及图”与“MANCHESTER UNITED”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局于2012年8月7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英国曼彻斯特公司不服判决,同年9月24日,曼彻斯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这一次诉讼中,英国曼彻斯特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周某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及“曼联”“皇马”“奥巴马”等10余件商标。
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认为,周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亦未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曼彻斯特公司随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申请注册了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10余件商标,这一行为明显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属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
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仅适用于已注册商标?
在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后,商评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评委主张我国商标法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仅适用于已注册商标,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商标注册秩序,规制相关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如果我国商标法上述规定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而不能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将导致违反该条款规定的商标先予核准注册、再予撤销的情形,既不符合立法本意,又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明显不合逻辑。
周某申请注册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10余件商标,明显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属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所以,不过是已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是不能取得注册的!模仿大牌、山寨名牌,处心积虑和知名品牌搭上关系这条路是走不通的,踏踏实实注册个属于自己的商标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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