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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