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标局讯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审理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终端)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 星)等五被告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专利侵权成立。
责令五被告三星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并向原 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50万元。
这是华为公司在国内维权案之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同时也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 件。
专利侵权案始末:华为起诉五公司专利侵权
2010年年初,作为世界通讯设备巨头之一的华为公司就以“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 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华为公司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项权利要求。
在起诉前,华为公司进行了大量取证。
该公司的代理人在电器公司购买了惠州 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G9300(盖乐世S7)、型号为SM—G9350(盖乐世S7edge)等3款产品。
此外,还在电讯公司购买了天津三星生产的型号为SM—J5008 (盖乐世J5)的三星产品。
同时,华为公司的代理人发现三星投资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上展示了包括SM—G9300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购 买链接和渠道。
经过分析,该公司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
经 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5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专利侵权。
华为公司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经专利授权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星投资公司、电讯公司、电 器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为此,华为公司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 专利侵权行为,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连带赔偿8000万元,此外还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连带承担华为公司为制止侵 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三星应诉:索赔8000万元无依据,不存在专利侵权
面对巨额索赔,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均从北京聘请了律师前来应诉。
惠州三星辩称,华为终端在起诉书中所列的涉嫌侵权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华为终端没有提供 任何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其他4名被告也 从举证期限、技术方案差异、非生产制造方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应诉意见。
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存在共同侵权 ,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则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与惠州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 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对此,三星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而电讯公司则未到庭应诉。
电器公司则表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即使构成专利侵权,由于电器公司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且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自己无需承担专利侵权后果。
泉州中院:三星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判赔8050万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此外,该专利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
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
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涉案移动终端产品所搭载的涉案技术方案落入了华为终端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专利侵 权行为成立。
此外,泉州中院结合涉案专利技术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被告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在移 动终端制造、销售领域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所销售的涉案侵权移动终端型号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等诸多因素。
据此,法院 一审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 赔偿华为终端经济损失8000万元和维权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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