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剑南春酒厂起诉广州市增城尹杰商店及该店经营者尹某侵犯商标权上诉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尹杰商店出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侵犯了剑南春酒厂持有的“剑南春”商标权,需赔偿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4万元,驳回尹杰商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随着剑南春酒厂再次的胜诉,这场维权案也终于可以铸甲销戈。
事件缘起两年多前的执法检查
事情要从两年多前说起。2015年12月,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尹某经营的尹杰商店执法检查时,现场查扣1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剑南春酒厂鉴定,被查扣的商品为假冒产品。2016年4月,增城药监局对尹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
与此同时,剑南春酒厂也将尹杰商店及尹某告上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万元。
被查获的剑南春白酒商品正面与背面均有“剑南春”标识,经比对,与剑南春酒厂的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黄埔法院认为,尹杰商店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经剑南春酒厂鉴定为假冒产品,zui后综合考虑剑南春酒厂商标的知名度、白酒的消费群体、尹杰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尹杰商店赔偿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4万元。
尹杰商店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BUT,很多事情都不会就这样顺顺利利的结束,尹杰商店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尹杰商店是否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在尹杰商店是否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诉“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上的“剑南春”标识与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构成高度近似,且两者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白酒,属于同类商品,该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一审判决赔偿额是否合法合理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难以确定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情况以及许可费数额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情判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尹杰商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制止、及时维权,不能任由违法主体在市场上发展和泛滥,对自己品牌和权利造成损害后来维权。总言之,商标是企业的门面和生命,在使用之初就应该及时的进行注册保护、及时的获得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更好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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