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笔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
粉笔公司发现,朝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帐号“朝阳科技”上发布的博文内容,及宣传图上以及其开设的培训学校附近宣传向导牌上,使用了“粉笔公考”“朝阳粉笔公考”“朝阳粉笔教育”等标识,属于在其提供的公务员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了侵害商标权;同时,朝阳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及粉笔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朝阳某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50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微梦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账号发布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义务,在收到粉笔公司通知前,对涉案内容并不知情,亦未造成任何损害扩大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且其自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故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朝阳某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侵害商标权部分,本案证据显示朝阳某科技公司开展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培训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同一服务,且其使用的被诉标识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即为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朝阳某科技公司使用被诉标识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显然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粉笔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涉案商标及“粉笔”字号有一定知名度,朝阳某科技公司在后擅自将“粉笔”注册为其企业名称,并添加了无实质意义的“一”字,用以串联“粉笔公考”四个字,主观恶意明显,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微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粉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主观过错,亦认可其已经及时停止涉案行为的情况下,对粉笔公司就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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