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贡鹅”对于省城市民来说可谓家喻户晓,近日,一企业以之前推广让“吴山贡鹅”成名,并且持有“吴山贡”加鹅图形的商标,认为其具有“吴山贡鹅”的专属,将位于包河区的一家吴山贡鹅店告上法庭。
经法院一审、二审,该企业最终败诉。
法院认为,“吴山贡鹅”已是吴山镇的特色产业之一,也是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名称不宜为一家企业所独有。
[诉讼]吴山贡鹅由其推出并成名
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成立,2010年9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合肥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山贡鹅公司)。
2000年,合肥吴王酒家获得由“吴山贡”字样和印有“吴”字的鹅图形构成的商标(下称鹅形商标)。
2002年,该商标转让给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司,2011年6月又转让给吴山贡鹅公司。
吴山贡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邓某某。
吴山贡鹅公司认为,“吴山贡鹅”是由其推出,在推广过程中付出了很多努力,“吴山贡鹅”也因其而成名。
起诉他人不能用吴山贡鹅
2014年11月,被告郑某某领取了“合肥市包河区吴山贡鹅店”的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包河区桐城路,并在门头上突出使用了“吴山贡鹅”字样,在“吴山贡鹅”字样的右侧还标有字体较小的“中国名菜十大名吃”字样。
2015年3月10日,吴山贡鹅公司诉至高新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拆除含有“吴山贡鹅”字样的招牌、牌匾,立即停止使用“吴山贡鹅”名称等侵犯商标权、商号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吴山贡鹅公司认为,郑某某使用的“吴山贡鹅”与吴山贡鹅公司核准注册的鹅形商标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近似。
对方未经吴山贡鹅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侵犯了吴山贡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高新区法院认为,吴山贡鹅公司作为鹅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其注册商标权受到保护。
鹅形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郑某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吴山贡鹅”字样,与鹅形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吴山贡鹅公司诉称郑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面门头使用鹅形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郑某某经营含有“吴山贡鹅”字号的店面的行为,不足以证明使特定地域内的公众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因此,法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高新区法院认为,“吴山贡鹅”作为知名菜品,已是所在地吴山镇的特色产业之一,成为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吴山贡鹅”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是相关行业、经营者、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合力推动所致,该名称不宜为一家企业所独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山贡鹅公司的诉请。
吴山贡鹅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
近日,该上诉被驳回,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声音
鹅形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郑某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吴山贡鹅”字样,与鹅形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
-特别提醒
推广产品切记与企业紧密联系
合肥高新区法院民三庭庭长马箭认为,此案颇具典型意义。
他认为,即便原告在前期对“吴山贡鹅”的推广做了很多工作,让“吴山贡鹅”现在成名被众人熟知,但是当初其在推广的时候没有将“吴山贡鹅”的推广与自己联系一起,“没有让人一想到吴山贡鹅就想到这个公司或个人,而更多是想到一道名菜,一个地方特色。
”
此案也是给类似企业或个人一个警醒:尽早注册相关商标,在做推广的时候一定要与自己或企业主体联系起来,另外,再发现了自己做推广时有他人涉嫌侵权时一定要及时维权,“等到推广的品牌名称,已经失去了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的时候,可能就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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