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福蹄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该案原告福蹄公司开设的“小蹄大作”餐饮店已有很多家加盟店,福蹄公司欲将“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申请注册在“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上。
对此,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对此申请予以驳回。
福蹄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福蹄公司认为,诉争商标虽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标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4个字,整体为7个字,并非四字成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诉争商标为其独创,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基于此,褔蹄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所用的“小蹄大作”四个字明显大于“功福咖”,其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决驳回福蹄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福蹄公司未提起上诉。
那么,我国商标法关于“不良影响”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判断对青少年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及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志雄。
商标法中关于“不良影响”的标准是什么
由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决定,即此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其原因在于诉争商标中的“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
那么,法律关于“不良影响”是如何规定的?袁博介绍,“不良影响”的内容规定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具体而言,其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基本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在袁博看来,判定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还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在“小蹄大作”案中,法院指出,其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容易使社会公众将其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诉争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成语,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对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文化建设的发展。
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怎样判断对青少年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现今提倡全民创新的时代,有人认为,对这种成语简单变换后注册商标,是一种创新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商评委和法院会认为对青少年教育造成了不良影响?是否还有其他不规范使用汉字等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呢?
对此,袁博认为,为了扩大企业影响,获得更大经济利益,商标申请人在进行商业经营时可能会标新立异,以创新的名义采用一些其实并不合适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诸如使用不规范汉字、变造成语等。
如今各种商业宣传中谐音成语泛滥成灾,尽管幽默搞笑抓人眼球,但却是在破坏传统文化,不利于青少年学习语言基础,同时也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考虑到商标的广泛宣传效应和辐射影响,不规范汉字、谐音成语申请注册商标时,相关部门原则上应以会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因为,如果允许此类不规范汉字、谐音成语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正确的汉语言文化的认知,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
即使这类商标在其未注册情况下长期使用已形成品牌效应,产生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由于其对于传统文化传承、青少年教育和规范汉字使用的危害非但不会因其长期使用而消除,反而会越来越大,故其不能注册为商标。
游志雄介绍,除了前述不规范成语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册的情形,根据商标局和商评委2016年12月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第9条第9款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也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能被核准注册。
如入选“2016年商评委20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的“‘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申请商标为“金童童”商标,注册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其中,商标申请人在图中将“金”字写成“上方人下方一竖一横”,为不规范汉字。
商评委认为,该商标的不规范汉字会扰乱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
“除此之外,如果在商标注册中为了标新立异而使用‘缺胳膊少腿’的汉字,一般也会被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不能被核准。”游志雄说。
企业如何避免“不良影响”的不当适用
针对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如何避免“不良影响”的问题,游志雄表示,互联网时代,网络用语已成为快速发展的新词汇。
网络时代追求快捷、简便、标新立异,导致出现了很多臆造词以及不规范文字。
在此背景下,对汉语言文化的保护愈来愈引起各方重视,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汉语言文化保护的力度,如果使用有损汉语形象或非规范书写的汉字申请商标,很有可能会被以“不良影响”为理由驳回。
基于此,企业应加大对自身文化素养的培育,不要一味追求标新立异,忽略不规范使用成语、汉字可能对社会各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企业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避免申请商标注册时被以“不良影响”驳回。
“但是,也要考虑到,汉语词汇的含义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一个褒义词,很可能会在社会上流变为一个中性词或贬义词;同样,一个贬义词,也可能随着人们的语言习惯而变成中性词或者褒义词。”袁博认为,对于商标词汇的判断及其社会影响,应当脚踏实地、紧跟时代,这样才能正确判断一个注册商标究竟有没有“不良影响”。
例如,对于餐具、磨具商标“VANITYFAIR”,有人认为,英国小说《VANITY FAIR》被翻译为《名利场》,纵观小说和这一词汇,中文意为“浮华的世界、名利场”等,因此用作商标即有“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对于我国大部分公众而言,其英文水平并不能达到可以认知“VANITYFAIR”中文含义的程度;即使能准确知晓其中的文义,其标识的商品也不代表消费者的价值观马上就会被影响和转变,正如阅读欣赏《名利场》的读者并不会就因此而变成名利之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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