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是指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需的挡土结构及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等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与施工、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信息化施工及周边环境保护等。
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
2017年6月,住建部在回复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按照这个复函的意思,非单独立项的分项工程是不能单独发包的,单独发包的行为属于肢解发包,是违规行为。
那么,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单独分包基坑工程,是否也属于肢解分包,也是一种违规行为呢?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分包基坑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分包?
那么,根据上面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单独分包是否违规,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将基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肯定属于违法分包。
如果施工合同中要求基坑工程不能分包,而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之前也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许可,显然属于违法分包。
但比较有疑义的就是,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分包给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是否属于违法分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之外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但是,从2017年6月住建部对广东省住建厅的复函来看,主管部门是认定非单独立项的分项工程不能作为单独发包的工程的,如果单独发包就是肢解发包,是违规的,那么,专业承包工程中的分项工程是否也不能作为单独分包的工程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单独分包给具备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显然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专业承包单位将分包工程中的基坑工程再分包,显然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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