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啤酒企业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啤酒公司)以生产、销售“雪花”牌啤酒而被人熟知。近期,华润啤酒公司针对甘肃省张掖市维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维力公司)申请注册“雪优”商标而提起商标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华润啤酒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7471482号“雪优”商标,由维力公司于2009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为第3628283号“雪花”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6932952号“雪花优爽”商标。两件引证商标均由华润啤酒公司提出申请注册,并于2005年2月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
法定异议期内,华润啤酒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雪花”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但该申请并未得到支持。
随后,华润啤酒公司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9月,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华润啤酒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华润啤酒公司在国内经营近70家啤酒厂,旗下含雪花啤酒品牌及30多个区域品牌共占有中国啤酒市场19.8%的份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华润雪花啤酒2011年销量超过1000万吨,荣列全国啤酒行业销量第一名,雪花单品牌销量荣列全国啤酒市场第一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润啤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雪花”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并且,被异议商标与“雪花”商标在呼叫、含义上存在区别未构成对“雪花”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公众误认,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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