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出现第一起商标评审诉讼案件以来,商标评审诉讼案件以几何倍数递增,2002年一审案件8件,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已达2663件,其中一审1704件,二审903件,再审56件。
起诉率一般在4%至5%之间,胜诉率保持在80%以上,司法审查在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的同时,也保障了商评委依法、公正、权威地行使职权。
商评委通过接受司法审查,对应诉信息特别是败诉原因的统计分析,促进了案件审理工作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方面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同时,通过与人民法院就审理标准、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交流探讨,也有助于维护商评委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执法权威性。
如“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案是商评委二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首个案件。
二审判决对商标法第十五条中“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解释过于狭义,已不是个案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正确适用和商评委今后此类案件审理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中关于“代理人”的范围界定与商评委《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统一了对“代理人”的认识,对于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行为,在程序要求、证据规则等方面参照民事司法程序;同时作为行政行为,又要注重发挥行政程序专业性强、便捷高效的特点,因此,案件审理程序的程序架构兼顾效率和公平,程序设计兼收了司法程序和一般行政程序的优点,以保障案件公平审理、并提高审理工作效率。
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发布之前,商评委在十几年的案件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审理程序,积累了很多高效的制度和做法,需要以一定形式规范起来,同时商评委的行政裁决行为及当事人的评审行为和由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也需要一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1995年11月《商标评审规则》是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商标评审的程序设置进行了构建,使商标评审工作有章可循,将原先不够明确的地方予以明确,原先未作规定的,在与法律原则不冲突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确立了受理、延期、质证、阅卷、回避、听证、更正等程序性制度,增加了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完善审理程序、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12月1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从适应司法审查的角度衡量,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关于审理程序的规定与全面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辩论权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如关于答辩程序,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一条只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因此,不能保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的知情权和辩论权,也没有关于案件审理中采信的证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明确规定。
为此,2002年修订《商标评审规则》时,着重从程序方面对商标评审案件从申请、受理到审理、结案的全过程进行了科学、严密的构建,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评审案件受理、答辩、证据交换等相关环节作出框架性规定的基础上,2002年《商标评审规则》对评审案件申请、受理、补正、撤回、驳回、补充材料、答辩、审理、终止评审、证据规则、决定、裁定的作出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详尽的程序性规定,并明确了案件审理的证据规则,对评审案件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明要求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与以前相比,2002年《商标评审程序》对案件审理程序的要求更为细致完善,对案件审查员和案件当事人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并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2002年《商标评审规则》对审理程序的规定有向司法化靠拢的倾向,裁决文书也有接近于司法判决的趋势,没有充分考虑行政程序便捷高效的特点,实践中案件审理工作的效率有所降低。
由于案件申请量急剧增长,导致了评审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和案件积压严重,如何在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行政裁决效率,进一步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成为首要问题。
在此非常时期,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之间,只能更加突出效率优先。
同时3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律实务的发展,案件审理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2002年《商标评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因此,为了适应案件审理实践的需要,2005年商评委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适应新形势,增强适用性,去繁就简、构建了更为高效便捷的案件审理程序,同时也方便当事人参与评审程序。
2005年《商标评审规则》明确了有限制的转条款审理及《评审意见书》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变更后评审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问题;修改了证据规则中不符合商评委案件审理实践要求的条款,明确了新证据的采信和全面质证原则;增加了通过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的规定;删除了合议组成员书面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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