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商标又出现了一条趣闻。那就是有人申请“武大郎”商标。而这个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居然是武大郎是我国烈士,由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不说大家看到“武大郎”,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水浒传中的人物。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证实,确实有这回事,理由也很简单。我国确实有一位叫武大郎的烈士,由此商标根据相关条件被驳也很正常。

在生活中,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以及来源的标志。有着一个特色商标在商品宣传是能起到很大的效果。由此生活中就出现了很多各式各样的商标,而采用明星,电影人物注册商标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比如:

“乔丹”“哈利波特”“007”等。更有甚者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抢注,比如之前的“敬汉卿”商标。

尽管我国商标数量正在不断增加,但是商标注册依旧受到严格的规定。在《商标法》中,第十条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以下为大家做简单的归纳。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

2、采用同中央机关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建筑标识的商标不得注册;

3、同上述情况的相同的海外国或国际组织标志,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4、带有民族歧视性,社会公众性质,含有欺骗性质或有害于社会文明的元素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5、带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6、表明实际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虽然在商标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规定姓名商标的使用,但是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因此使用姓名作为商标时,需要了解授权的问题。

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获取授权,人的名字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由于商标注册需要审核,也需要专业的相关知识知识,因此这里建议如果需要确保商标注册成功概率,可以找寻相关代理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