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法有明确规定,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如果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要继续使用侵权产品的话,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
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还可以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侵权产品而且不用缴纳专利许可费,因为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就有这个样子一个案例。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一审原告沃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是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沃克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二是腾天公司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三是诉讼费用由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负担。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通裕公司就购买蓄热式工业炉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文中的蓄热式燃烧及控制配置报价表载明,设备总报价中包括了被诉侵权产品点火器的报价。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腾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沃克斯公司的名称为“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腾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驳回沃克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为通裕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购买的工业炉上的部件,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不具有过错,而且可以证明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一审法院没有判令如果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不仅应该免除赔偿责任,也应该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
否则,如果继续使用还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相对于支付两次费用,这对于善意的使用者是不公平的,也使得专利权过渡延伸到公众利益之中。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是善意使用者如果想免除法律责任,必须要满足主观是善意的,而且使用者必须要有合法来源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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