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公司伴你左右,就目前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商标转让无疑是快速获得商标的渠道,虽然商标转让风险小,但是如果需要进行转让的朋友,还是需要关注一下以下几个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
1、商标转让必需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才受保护,不然则为无效转让。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如果商标正在许可给别人使用中,那就要和被许可方进行协商,得到被许可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转让。
4、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如果申请被驳回不通过的话,那么转让也自然是无法达成的。
转让双方都必需有营业执照,自然人需有个体执照,不然是无法申请的。
如果企业注销或者是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办理转让手续,那商标所有权则自然消失,也不能再进行转让了。
商标转让公司伴你左右,我们有高素质的专家队伍,高标准的服务方式让你们放心。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商标都是维护自身权益和品牌发展的必要“法宝”,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但是,很多时候,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情况:急需使用商标,等不了那么久的重新注册,或者想要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这时就需要商标转让或者商标许可证。
那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有什么区别呢?哪个更可靠?企业首先应该选择哪种形式?
首先,它们的定义不同。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
转让的是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转让后,转让人无权处分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合法持有人向被授权人提供商标授权,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取得商标官网证明的行为。
比如,商标是房屋的,商标转让是将房屋作为二手房交易出售;商标许可证是出租房屋使用权的,是业主或房东本人。
商标转让的优势在于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企业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也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方式。
但是,商标转让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合作意向一次性支付转让费,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
相对而言,商标转让时间较长,一次性支付金额较高。
商标使用许可是按授权使用期限缴纳使用费,时间短,一次性支付金额小。
然而,同样的,商标许可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
多人使用一个以上的商标,很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许可纠纷最典型的案例是凉茶商标之争。
商标转让是一次性取得商标所有权,既省力又适合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商标许可是一种短期内拥有商标使用权的企业,既适合刚起步、急需商标的企业,又适合资金不足。
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各有利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近年来,我国从事品牌授权(商标授权)的经营者越来越多。
其实,一个小小的商标蕴含着无限的商机。
只要使用得当,商标的价值就会翻倍增加!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
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显然,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
因此,《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具体明确了《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其中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1985年,甲制药厂申请注册了“安怡”商标,该商标由椭圆形外框和框内的A形花瓣图形、“安怡”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核定使用在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上。
“安怡”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由于精美的包装和较高的质量多次被评为A市的知名商标。
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则远销欧美、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并被美国《健康食品》杂志列入最畅销商品的排名榜,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好的商业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2010年下半年,甲制药厂发现市场上正在出售乙制药厂生产的另一种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使用的商标是“东神”。
在“东神”商标的下部印有五份硬币大小的图案,图案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圆环中的A形花瓣构成,与甲制药厂在同类的保健品上使用的图案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
“东神”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投入市场后,甲制药厂很多原有特约经销商纷纷致电询问“安怡”产品和“东神”产品之间的关系。
当年,甲制药厂的产品出口额和国内市场销售都急剧下跌。
现在,甲制药厂准备以乙削药厂使用“安怡”注册商标标作为商品装潢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多少,河北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实在《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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