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系统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作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从减少审批、降低门槛、转变职能入手,采取登记注册便利化的有效措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限额、首次出资和货币出资比例,改企业年检制度为年报公示制度等,为创新创业清障搭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及企业分支机构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经营者、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三营业执照设置重要提示栏,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认缴和实际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场所、营业期限、年度报告、许可审批等情况和信息的查询方法。
四商事主体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新版营业执照上印制了企业的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普通市民就可以直接进入广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查阅企业当前的具体信息,包括登记和申报信息、许可审批信息、年度报告信息以及监管信息等。
代办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身份证原件,股东、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3、新公司经营范围(若不知如何填写经营范围,可参考如何填写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
4、注册资金:(关于注册资金入资方式及银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5、出资比例: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方面的比例;
6、任职分配:执行董事或董事、经理、监事名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
7、注册地址: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所属人为单位的每页盖章,产权为个人的每页签字)、租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是个人的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产权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章。
企业住所证明(盖章或签字);
8、办理人员联系方式:座机、手机、邮箱。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注意事项
一、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一式一份。
二、权利要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权利要求书首页用此页,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
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限使用正面,四周应当留有页边距:左侧和顶部各25毫米,右侧和底部各15毫米。
三、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四、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
五、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
六、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众所周知,福州商标注册耗时长,难度大。
因此,越来越多的用户都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商标的注册,但是现如今中国商标代理市场鱼目混杂,很多消费者对于如何选择代理公司都十分的犹豫不决,如何选择呢?
一、不选择“危言耸听”的代理公司某些非正规的代理机构成天给客户打电话,称必须注册商标,否则工商局会罚你款,扣你执照等,这些都是骗人的把戏,千万别信。
除了香烟和药品是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并没要求必须注册商标。
我们注册商标是为了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是为了企业长远发展和品牌塑造,但绝无工商部门因为你没注册商标而找你麻烦。
然而就有一些不诚信的代理机构企图用这种方式来创造业绩,广大的中小企业可要擦亮眼睛注意了。
二、查资质,看环境看一家商标代理机构是否正规就要看其是否有相关的商标代理资质。
可以到商标局的网站上查找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记录,确认其是否完全符合条件。
我司知识产权除了这些文件资质证明以外,还可以对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察看,一个正规的公司,一定会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场所,对办公环境、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等方面进行察看,也是判断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是否正规的一个较重要的方面。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福州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
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
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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