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果对商标有所了解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的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
那么什么是商标注册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注册优先权如何获取?
《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这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系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成员国某一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即享受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家国民)。
另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
如某涉外商标事务所代理爱尔兰比奥蒂维斯尔有限公司“BIODIVUSIO”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一案,申请件递交商标局以后,我们以初次申请地欧共体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见,经多次协商,商标局认为按对等原则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同样我国申请人到欧共体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也应当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方法及要求
1985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个月内提交。
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享有商标优先权的商标基本流程
1.商标名称审查阶段。
2.形式审查阶段:申请递交后约一个月时间,商标局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实质审查阶段: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就会进入这个阶段。
4.初审公告阶段:实质审查无任何问题后,就会将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标面向广大群众发布公告,这个过程也叫异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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