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在实务中,纳税人把房屋对外出租,一般在会计上都是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纳税人在房屋出租期间,能够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有一些纳税人一旦房屋没有出租出去,处于闲置状态时,就认为既然没有了租金收入,投资性房屋当然就没有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了。
那么,投资性房屋闲置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现根据房产税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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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
(1)房产税计税办法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也就是说,自用的房屋,应以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一定比例价值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出租的房屋,应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2)房屋没有出租出去而处于闲置状态时,房屋只要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这种情形下,才能免征房产税,而其他情形下停止使用的房屋不能免征房产税,应按自用房屋情形缴纳房产税。
投资性房屋本身属性也是房屋,只不过它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屋。
投资性房屋和自用房屋虽然在会计核算上有区别,但在税务处理上是没有区别的。
投资性房屋在对外出租时应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但在没有出租出去而闲置时应和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闲置的自用房屋一样需要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而不是公允价值,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闲置的开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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