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是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出的一种政策。
企业简易注销只需要发布公告和提交申请两步程序,对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会在企业提出简易注销申请3个工作日内就会做出决定。
01.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之前,企业应按照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债权债务、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税务款项等方面的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需要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02.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规定
并不是所有企业可以使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对此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目前仍然执行此规定。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03.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具体规定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企业简易注销的基本程序。各地区在电子政务平台开通企业简易注销业务,为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提供了办事窗口。
第一步: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第一步需要做的工作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企业所属的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同比较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比较商务主管部门。
在45天的公告期内,与企业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二步:向登记机关递交注销申请。
45天公告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其他问题,企业可以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所属的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04.结语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对象是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创新了登记方式,提高了登记效率,既兼顾了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又做到了“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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