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请开具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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