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395485号“八福瓜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658197号“八福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1524号“八福食品BafuF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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