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厦大”,著名高校福建厦门大学以其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元。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这起侵权纠纷案的主要起因是原告厦门大学认为,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是一所在海内外都享有广泛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大学,其校名本身就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
1999年6月21日,厦门大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把“厦大XIA-DA”连同“厦门大学”中英文全称一并申请,并于200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
被告上海厦大房产使用原告简称“厦大”作为企业字号,极易让消费者、政府部门、设计单位、供应商等可能的交易各方产生误解,让公众联想到被告得到了厦门大学在资金、技术或人才方面的支持,混淆消费者视线,无形中利用了原告良好的声誉和信誉,对原告构成侵犯。
上海厦大房产董事长陈榕生表示,在公司命名上,“厦大”一词取自“厦门大洋”,而非“厦门大学”。
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注册于1999年7月,其经营范围是房地产项目,而厦门大学其商标“厦大”注册于2000年9月,其经营范围则是教育领域。
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均以“厦大”两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实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
在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
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
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
据此,法院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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