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09016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570202号“金丝猴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公司“金丝猴”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第50909016号“金丝猴”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鱼制食品; 干食用菌

类似群2902;

2912;申请/注册号50909016申请日期2020年11月02日国际分类29

申请人名称(中文)战猴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WAR MONKEY FOOD AND DRINK GROUP LIMITED

申请人地址(中文)中国香港九龙旺角亚皆老街98号富都大厦2楼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