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某拥有名为“儿童护眼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将该专利许可给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实施。
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一款学生护眼架,李某某认为该学生护眼架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技术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将专利技术中的“螺栓连接”替换为“键连接”,“轴向锁”定位方式替换为“径向锁”定位方式,但两种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的技术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做出这样的替换,故被控侵权产品的该两项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实质上的等同,因此仍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连接方式和定位方式上确与专利产品不同,但法院根据“等同原则”进行了具体分析,认定这种差异是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故实质是一种技术上的等效替换手段,仍构成侵权。
案件处理结果,有力维护了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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