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为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该案专利权人是一家成立于1873年的企业,其创始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编织双反面组织的手摇针织横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一家后成立的日本企业,其产品目前在电脑横机领域的占有率居世界第一。
双方当事人作为针织横机领域的两大巨头,对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都非常重视,基于市场竞争等原因,提起本次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涉及的平针针织机是纺织行业内一种重要的生产设备,能够生产图案丰富的高附加值产品,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关注度高。
该案涉及多个争议点,包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就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而言,该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把握“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标准,说明书中未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必然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被充分公开。
就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该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中非通用技术术语及有歧义之技术特征的含义。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7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准确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核心在于准确把握“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标准,说明书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是否足够清楚和完整,最终应归结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是否达到了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程度。
即在判断时,应当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除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之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还应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而对于现有技术已知的、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即能够知晓的技术手段,即使说明书中未详细公开其结构细节,也不影响该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具体到本案,其焦点在于说明书中未记载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两种纱线引导器的布置方式”所用的具体电气结构和其他细节的机械结构,是否会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
通过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其发明点在于对两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的相对位置关系的布置提出改进,从而实现更经济地生产更复杂图案的技术效果,且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对上述布置方式也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和图示,同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明确涉案专利的纱线引导器、纱线引导器轨、随动装置、电气驱动装置仍然采用现有技术已知的结构。
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现有技术已知的驱动机构和机械机构,能够清楚地知晓如何布置两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进而能够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中非通用技术术语及有歧义之技术特征的含义
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和解释一直是贯穿专利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各环节的难点问题,且其与专利的可授权性条款均存在着联系。
由于各程序的定位、目的以及价值不同,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又有别于其他程序。
总体而言,专利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仍然以《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为基础。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中某一术语或技术特征的含义时,一般应当站位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字面含义理解其在所属领域的通常含义,或者当说明书对于该术语或技术特征有特别界定时,可依据说明书的记载进行理解。
但是,由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纷繁复杂,加之文字语言表述的弹性,当权利要求出现非通用术语和有歧义的表述时,如何理解其具体内涵仍需结合具体案情。
基于多年的审查实践,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于上述情形的权利要求,既要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理解其用词,也需借助涉案专利的“内部证据”(包括专利文件、审查档案等)和/或“外部证据”(包括教科书、字典、行业手册等)来综合判断,最终目的都是指向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唯一正确的解读。
具体到本案,其焦点之一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针织锁扣”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术语和公知部件,且在说明书中对其也没有任何定义的情况下,该术语是否会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焦点之二在于,在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何解读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交替地彼此平行地布置”的真实含义。
对于术语“针织锁扣”,由于涉案专利要求有德国优先权,合议组首先查看了优先权文件中相应的用词,是德文词语“Strickschlösser”,通过查阅字典可知,“针织锁扣”这一中文名称是对上述外文词语的直接翻译。
因此,通过优先权文件这一内部证据首先明确了该词的来源。
而该词具体所指是何种部件仍需进一步审查。
除了权利要求的记载,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还载明:针织锁扣位于滑块的前部和后部,用于触发针织工具;附图示出了针织锁扣在平针针织机中的具体位置,由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针织锁扣位于滑块的前部和后部,用于触发针织工具。
即,根据专利文件中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可以明确针织锁扣的具体位置、作用以及与其他部件的相对关系。
再进一步调查该技术领域的教科书可知,在所述位置通常设置的部件是三角座滑架。
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能够知晓涉案专利的“针织锁扣”实质上相当于所属领域中常见的“三角座滑架”这类部件,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确认,故在综合查证所有事实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非通用术语“针织锁扣”的唯一且合理的解释,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对于技术特征“交替地彼此平行地布置”,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在于“交替布置”到底包含哪些情形,按字面意义虽然包含了两种纱线引导器可能是具体各个部件相互交替布置,但也可能是某类部件组成的整体相互交替,亦或两种情形均包含。
回归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内容本身可知,其发明目的是既能生产丰富的织物产品又能合理利用机器内部空间,采用的具体的技术手段是设置两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并交替布置,并且说明书附图中示出具体的交替方式,即自给自足的纱线引导器布置于随动纱线引导器的间隙中。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可知当采用一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整体布置在同一侧这种形式时,并不能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一个实施例是按照上述形式来进行排列的,故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交替布置”的理解应当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相一致,即,两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一一间隔交替布置。
对于“一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全部设置在同一侧,另一种类型全部设置在另一侧”的情形,不包含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中。
基于此,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并不能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启发及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立足专利文件是技术语言表达的技术载体这一特性,深入理解和分析了专利的技术细节;在客观准确认定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对专利授权确权审查中重要法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审查标准和判断规则给出阐释。
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无论在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还是正确解读权利要求时,都应站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在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牢牢把握发明的技术核心,始终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核心判断要素。
在正确解读权利要求的用语和技术特征时,要注重结合技术领域的特点,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在综合考虑“内部证据”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探知其真实含义;避免脱离发明实质、脱离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对权利要求的用语做字面地、机械地理解以至于不恰当地扩大或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案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做出正确的解读,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后续可能出现的专利侵权纠纷明确了权利客体的边界,给予专利权人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保护,体现出行政确权程序中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查理念。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李伟伟 谭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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