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凭证资料,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浦东新区税务机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凭证资料,如不提供,纳税人发放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工资薪金支出就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解释对不对?谢谢回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该为受雇员工(除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协保人员外)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除了需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外,还需符合合法性原则。
即一般情况下,为证明企业雇佣员工的实际情况,企业除支付给员工工资薪金外,还应提供缴纳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比例和范围的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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