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前置审批,是相对工商登记而言的,指在工商设立或变更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要求的,先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取得相关批文或者许可证以后,再凭批文或者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领取(换发)营业执照。
存在问题:
前置项目难以及时准确把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经营范围前置审批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约有100多件,各类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实施机关多、管理项目多;前置审批与工商登记的流程冲突。前置审批部门众多,不同管理流程,不同审批时间,导致审批时效甚至程序常出现冲突;审批机关过多。对外资企业的设立而言,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前置审批难给工商登记监管形成压力。
原因分析:
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健全时期,行业审批成为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且随着经济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登记人员仅凭自身有限的知识、精力和经验不可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这就造成登记人员在对前置审批项目的把关上操作难度大,存在风险和隐患。
在外资企业的登记中企业还受一种思想的影响,即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是我们核发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的主要依据,只要审批部门发了批准证书,其他的文件材料都不那么重要。
行业前置审批是各部门维护各自利益所为。拿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投入资金设备进行筹建,有关部门在申请登记时就要求企业申领各种许可证或前置审查,很不现实。
虽然前期审批、登记涉及部门多,但外商投资企业在后期筹建及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能动用自身职能加以有效管理的,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并不多,存在着都管而管不了的现象。
从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上看, 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前置审批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经营资格的管理。然而目前的登记制度, 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合二为一, 造成企业一经登记, 即同时取得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 但在实际情况中,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具有对外营业的资格和能力。
对策建议:
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一部权威、规范、操作性强的前置审批目录。
改革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在现行的前置审批制度一时还未改革的前提下, 从工商部门自身出发, 改革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可能更为简单易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前置审批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 关于公司设立的前置审批。第二类, 关于经营范围所涉及的前置审批。基于前置审批项目分类的特点, 可以相应改变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制度。将企业登记化解为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在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中, 应重新认证具有前置审批(包括后置审批)设立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对具有前置审批设立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 企业在申报年检材料的同时, 应提交经审批发证部门检验合格的并加盖戳印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给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可以继续从事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发证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不能参加企业年检, 应限期进行整改。
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应切实加强对具有前置审批设立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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