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篇题为“先开票后付款将科罪量刑”文章在各个微信群、朋友圈内频频传达,引起许多不明就里的朋友惊惧。

那么,什么状况才真实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咱们先来看法律规则: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虚开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因而,依据上述规则,咱们总结纳税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为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②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③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④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含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是假造的发票,只需契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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