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第二条 凡从事出产、运营并有固定出产、运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则设置、运用和保管账簿及凭据,并根据合法、有用凭据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一起采纳有用办法,稳固已有建账效果,活跃引导个体工商户树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照实申报交税。

第三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出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交税人或运营税交税人月出售(运营)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品出产的增值税交税人月出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交税人月出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断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景象。

第四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活跃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出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交税人或运营税交税人月出售(运营)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品出产的增值税交税人月出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交税人月出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断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景象。

第五条 上述所称交税人月出售额或月运营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交税年度月平均出售额或运营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运营期月平均出售额或运营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规范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则,树立出入凭据张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许运用税控设备。

第七条 到达建账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身出产、运营状况和本办法规则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挑选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账簿方法一经断定,在一个交税年度内不得进行改变。

根据上述方针,个体工商户到达建账规范的,依照规则挑选复式账或简易账;达不到建账规范的个体工商户,树立出入凭据张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许运用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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