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北方已进入供暖季。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将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对于“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
二是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实际操作中,按以下规定计算减免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
享受《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指“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最后提醒供热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辽宁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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