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联社报道,利用自贸协定(FTA)办理进出口业务过程中,提交FTA原产地证明程序将变得简便。韩关税厅即日表示,“旨在履行自贸协定的关税法特例相关法律业务处理的相关告示”已经进行了修正并将实施。

进口申报受理后,申请核定协定关税时,不仅可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原件,提交复印件亦可。另外,申请签发更正原产地证明书时,以前必须事先提交证明书原件,对出口企业来讲,向对方进口企业提交原件后回收原件时需花费相当长时间和费用,相当不便。

现在规定更改为,今后,可先接受签发更正的证明书,事后30天内提交原件即可。此外,申请核定协定关税事后申请亦可,原产地证明书等信访业务,向海关提交的各种文件,可利用关税厅和商工会议所网站提交电子文件等进行处理申请。

可用电子文件咨询处理的业务项目:

1、进口申报受理前协定关税的适用申报

2、原产地证明的签发申报

3、原产地证明签发及保管

4、原产地证明的重新签发

5、原产地证明的更正签发

6、原产地证明的海关确认

7、对原产地的事前审查的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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