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进出口报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海关监管条件“A”是指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B”是指出境检验检疫。
2021年10月15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正式实施,这将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影响?我们带您一起捋一捋!
一、政策调整内容
政策涉及范围
此次法检目录调整的范围是化学肥料,不涉及动植物源性肥料,主要包括海关税则第31章编码(3101项下的动植物源性肥料,硫酸铵、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除外)和28章中肥料用氯化铵,共对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增设监管条件“B”。
二、出口化肥法定检验要求
施检范围
对出口化肥法定检验,除涉及此次新调入法定检验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外,还包括之前以危险化学品名义纳入法定检验的肥料用硝酸钾(HS编码2834211000)、硝酸钠(HS编码3102500000)和氰氨化钙(HS编码3102901000)等3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
检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进出口报关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目前,涉及肥料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磷肥及其复合肥中226镭限量卫生标准》(GB 8921-2011)等标准。
重要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报关的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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