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列举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立帐簿人和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委托第三者代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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