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特征及适用条件。代理记账是指管帐咨询、服务安排及其他安排等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代理记账事务的中介安排承受独立核算单位的托付,替代其处理记账、算账、报账事务的一种社会性管帐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代理记账事务的中介安排,包含管帐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历的其他中介安排;
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有设置管帐安排、或许在有关安排中设置专职管帐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安排、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替代独立核算单位处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事务;
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管帐服务活动,是管帐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
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定托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标准托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有装备专职管帐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管帐事务的需求自主决议。
一般来说,单位规划的大小、经济事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办理的要求等,是决议单位是否装备专职管帐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划大、经济事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办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独自设置管帐安排并装备专职的管帐人员,以便及时安排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施有用的管帐监督,以保证管帐工作的效率和管帐信息的质量。
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托付单位应该且有必要是小型的经济安排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安排,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的判别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状况进行综合判别。
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办理暂行办法》中找到根据。
需求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管帐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议,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究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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