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等10种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根据该标准,商标执法部门查处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共有10种,包括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注其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该标准明确了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具体情形及认定标准及考量因素。
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该标准规定,商标执法部门查处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处理。
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起草该标准,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今年10月1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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