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一时期社会各界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问题都很关注,请问刘局长,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三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问: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一是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具体内容是: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二是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20%的比例;三是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比例;四是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两年(投资公司五年)缴足出资的期限。

同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五是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是不是对所有的公司都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了呢?

答:不是的,有例外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期货业等金融行业,还有电信业、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拍卖、房地产开发、出版、报废汽车回收和直销等行业。

问:哪些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公司股东有什么要求?

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