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非营利学校,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得接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姑且先不管能否免税,你首先都得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伙食费、教育费、保育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商铺租金、非学历培训费、延时服务费、服装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对于非营利民办学校要不要做企业所得税呢?这个问题基本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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