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提•鲁布托申请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
一审案号:
(2016)粤73行保
1、2、3号
【裁判要旨】
为保障相关市场秩序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案件的诉前禁令申请应当紧紧围绕以下因素进行审查:
1.涉案专利是否稳定有效;
2.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侵权的可能性;
3.不颁发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4.颁发禁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是否小于或相当于不颁发禁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5.颁发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适当。
【案情介绍】
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
被申请人: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克里斯提•鲁布托称是专利号为ZL201430483611.
7、ZL201430484500.
8、ZL20143048463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问叹公司、贝玲妃公司、欧慕公司正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责令问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贝玲妃公司、欧慕公司停止制造涉案九款口红。
克里斯提•鲁布托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问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贝玲妃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九款口红;驳回其他禁令申请。
裁定的法律效力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克里斯提•鲁布托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将依法解除禁令。
【法官点评】
诉前禁令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本案是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首宗专利诉前禁令,特别是涉外诉前禁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本案明确了对专利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应包括以下6项内容:
1.涉案专利是否稳定有效;
2.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侵权的可能性;
3.不颁发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4.颁发禁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是否小于或相当于不颁发禁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5.颁发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适当。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在诉前禁令审查中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判断方法,以及在被申请人表示无须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适当的担保。
对本案诉前禁令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展现了法官的专业水准。
禁令的颁发,有力保障了相关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利益,体现了法院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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