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与专利相关的行政单位主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执法部门、专利代办处。
第一部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商标工作,并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专利局、商标局等单位。其中专利局承担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主要有:
①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②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③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④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
⑤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⑥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⑦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部分:专利事务相关行政单位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目前我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地方知识产权局(现大部分并入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职责主要有: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2、专利执法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目前我国专利执法部门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专利代办处
专利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全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XX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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