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通过合同或其他适当的形式约定,如在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有所规定的。
有约定的,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数额根据约定来确定。
约定的数额应当合理。
如果发明创造的完成归功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的建议,所在单位采纳该建议后才得以完成该发明的,所在单位应当从优给予奖励。
这种建议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带来了创造性贡献,或者给外观设计带来了明显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美感,尤其是带来了独特的视觉效果,对完成发明创造具有积极意义或作用。
从优发给奖金是指比约定标准要高,具体可以由单位根据所述发明创造对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单位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决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标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方式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在适用法定标准时,如果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源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的建议,而该建议的采纳又被认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则对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应适当高于上述法定标准。
案例:
2011年底,张某某进入某汽车公司工作,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约定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事项。
2012年底,汽车公司任命张某某为技术部部长。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汽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系列专利,上述专利文件均记载:
发明人张某某,专利权人汽车公司。张某某2016年向汽车公司要求支付其涉案专利的奖励和报酬。
汽车公司提交证据认为部分专利来源于对外委托设计成果。
分析与评述:
张某某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且在专利申请期间,张某某系该汽车公司的技术部长,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及报酬。
虽然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专利可能来源于对外委托设计的成果,但涉案专利均系汽车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在专利申请期间张某某担任其公司的技术部长,参与项目的部分研发过程。
虽然张某某可能并未参与相关专利发明研发的全过程,但将张某某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专利申请是汽车公司对自身权利处分的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利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在汽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据证明其进行的专利申请有误,或者张某某未参与发明创造研发的情况下,应以专利权利证书登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准。
应当根据《中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给张某某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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