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是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代理商,因其与该品牌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商产生矛盾,王某之后未再向生产商订货。
王某在浙江批发热水器配件时看到“低价销售各品牌太阳能”的邬某联系电话,便打电话与邬某联系,两人谈好订货订货价为1200元/台,共订62台,王某将正常渠道购进的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作为样品寄给邬某。
王某付款后,邬某将假冒某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发给王某,王某收货后陆续将62台热水器分销给分销商。
经价格认证中心调查证明,62台热水器合计涉案金额118760元。
于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发后,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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