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监测中,笔者发现上海拉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 “拉桐星得斯”商标已经初审公告。

作为见证洋河第一红酒品牌“星得斯”发展之路的商标代理机构第一时间通报了洋河酒厂,并就商标异议做了详细规划。

在异议案件中,我们提供了包括:洋河酒厂在先商标权利证明,“星得斯”的销售票据、广告宣传证明等,除此之外,洋河酒厂提供证明“星得斯”在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文件,荣誉证明等。

但是,商标局做出异议决定,认为上海拉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拉桐星得斯”商标与洋河酒厂的“星得斯”商标在汉字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异议申请。

我所认为:上海拉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拉桐星得斯”商标与洋河酒厂的“星得斯”商标同时使用在“葡萄酒”上,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 “星得斯”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见于各大电视媒体、户外广告,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多次荣获各大奖项,被申请人的商标一旦与申请人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仅对申请人的品牌形象造成影响,还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混淆。

洋河酒厂委托我所对第12437036号“拉桐星得斯”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裁定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二者共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洋河酒厂历经异议、无效宣告、质证等程序,成功将第12437036号“拉桐星得斯”商标无效宣告。

提醒广大的商标权利人:

第一,面对他人恶意注册与自己近似的商标,应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程序进行干预;

第二,商标程序较多,要勇于利用各种商标程序争取权利;

第三,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如销售发票、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