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微博发帖称,人大校徽图案的注册商标期满但未续展,福建一家名为“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人,已成功注册与人大校徽的图案非常相似的商标。
春回大地商标注册合法有部分媒体、网友质疑此举涉嫌“抢注商标”,公司表示,注册行为完全合法,且申请注册时,不知道商标图形与人大校徽相似。
此说法有足够的法律支撑。
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则需要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不能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以及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
一、春回大地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绝对性禁止注册规定;
二,春回大地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对性禁止注册规定;
三,春回大地商标与在先商标并不冲突。因为本来注册为商标的人大校徽到期了。
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人大校徽作为商标被依法注销。
人大校徽的法律救济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应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采取积极主动措施进行权利救济。
商标无效有两类理由:
一是无效的绝对理由,也就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总而言之就是不符合合法性、非功能性和显著性之规定,商标局可以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
但是,笔者在上文分析过,春回大地商标不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二是无效的相对理由,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人大校徽可以借助无效宣告的相对理由进行法律救济:
一是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注册类别上,两者完全一致。
在使用时间上,人大校徽在先。
据公开资料,中国人民大学校徽于2002年10月1日起试用, 2003年4月,正式发布使用新校。
而春回大地商标于2016年8月28日才被核准注册。
在恶意性上,中国人民大学在教育领域的影响力和人大校徽的知名度,春回大地公司不可能不知晓。
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等权利相冲突。
据媒体报道,人大此前曾申请注册过与校徽图案有关的24个商标,其中23个商标的专用期限已在2014年至2015年前后截止,10个商标目前显示为无效状态。
不管人大维权能否成功,都必须提高对商标的重视,何况它还有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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