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如果获得了他人同意,则不违法。
案例: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甲药店销售的由乙公司生产的腰间盘突出三蛇磁波透骨贴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 专利号20133×××××××.×”专利标识。
经查,20133×××××××.×号专利真实有效,产品生产日期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王某,而非乙公司。
调查中,甲药店未能提供王某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执法机关遂以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并进行了处理。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单从标注的字样、标注的时间及专利号的法律状态来看,其瑕疵仅在于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以及没在专利申请号前加注“ZL”,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正确的标注应当是: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但是,该案最大的问题是,专利权人与涉案标注主体不一致,如果王某未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则乙公司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情形。
甲药店销售上述产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以涉嫌假冒专利而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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