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假冒专利的行为直接欺骗消费者,假冒他人专利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扰乱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假冒专利行为是一种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责令改正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2)行政处罚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假冒专利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作出明确规定: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对不知情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免除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是,罚款只是假冒专利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即便该款规定免除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若该违法行为存在违法所得,则仍然需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该行为不但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还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标注权(对该行为本节以下简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即使假冒专利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具备专利产品应有的功能,这样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也必然会影响专利产品的声誉,损害专利权人通过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获益的权利。
因此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标注权的侵犯,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要求标注者承担民事责任。
该种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违法行为人不但标注了他人享有标注权的专利标识,同时其产品还采用了与专利技术或设计相同(等同或相似)的技术或设计,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违法行为人只标注了他人享有标注权的专利标识,但其产品未采用与专利技术或设计相同(等同或相似)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法》对这种情形下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只能依据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但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侵犯公众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要由人民法院依据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对“假冒他人专利”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和认定。
具体认定见本指南第二章第六节“移送公安机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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